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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投资仲裁规则》”)出台。

国际社会对该规则的接受度,以及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贸仲委”)充当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构的接受度,都将有待观察。各国不太可能与中国重新谈判双边投资协定,将《投资仲裁规则》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其中。但是,在投资者与外国、政府机构或其行为属于国家行为的实体所签订的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选择《投资仲裁规则》作为争端解决机制。在贸仲委不是国家间双边投资协定指定或设想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情况下,东道国是否同意在特定投资协定中指定贸仲委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将主要取决于投资者(包括中资银行或为该项目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的谈判能力。

《投资仲裁规则》的官方中文版可在此处查阅。该规则未发布官方英文版。一旦英文版发布,我们将更新此文。

广泛的司法管辖权

《投资仲裁规则》旨在成为投资条约仲裁以及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合同约定争端解决机制,对此类仲裁进行管理。

在最近的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了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多种投资争端解决方案。例如,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双边投资协定(2011年)规定,既可以在国内主管法院提出仲裁请求,也可以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交仲裁,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临时仲裁,或提交“争端当事人约定的任何其他仲裁机构或特设仲裁法庭”(着重强调)。最后一个选项使得向贸仲委或者其他机构提交仲裁成为可能。如果国与国之间签订了这种现代的双边投资协定,那么当事人将能够将投资争端提交贸仲委仲裁。

即使在老一代双边投资协定适用的情况下,《投资仲裁规则》也可应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投资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贸仲委可以受理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的国际投资争端。第二条指出,“仲裁协议”可以规定在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中。一方当事人作出了提交贸仲委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视为达成仲裁协议。可假定参加仲裁程序,而不对贸仲委的管辖权提出对异议,是表达同意的一种方式。

仲裁员名册

贸仲委还宣布,其将制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第十一条)。当事人应从该名册中选择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在该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但该仲裁员应满足《投资仲裁规则》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并经贸仲委主任确认。在本文撰写之时,仲裁员名册尚不可得,但仲裁员的素质显然将是贸仲委投资仲裁制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默认透明度

《投资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审理公开进行。这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规则相反;后者规定,除非仲裁庭决定且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

《投资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除非是机密信息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的裁决和相关资料(如书面意见、庭审笔录)将会公开。这也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规则背道而驰;后者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公开裁决。

这些例子很好地说明,贸仲委正努力提高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并应对公众对被普遍认为是高度不透明程序的日益关注。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中国不是《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又称“《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的缔约国,但贸仲委已采用一个广泛透明的程序。选择《投资仲裁规则》的当事人应考虑其期望的透明度,并在其仲裁协议中作出相应规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默认状态为透明。

第三方资助披露

由于意识到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快速增长,贸仲委要求收到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毫不迟延地将第三方资助安排的事实、性质、第三方的名称与住址,书面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庭及管理案件的机构。仲裁庭也有权命令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披露相关情况。如果未能遵守该披露要求,则可能影响仲裁庭就费用作出的裁决。

紧急仲裁员程序

《投资仲裁规则》附件二中规定的紧急仲裁员程序,是以2015年贸仲委仲裁规则中的相同程序作为模板的(请参见我们先前的文章)。在实践中,只有在当事人向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并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的情况下,才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紧急仲裁员根据有关仲裁规则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无论是在香港境内还是在香港境外,都与法院给出的命令或指令一样,可以被强制执行。中国大陆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紧急仲裁员程序,但并未正式承认该程序,也没有规定执行紧急仲裁员的裁决/命令。

效率 - 先期驳回及合并

为提高效率和效能,《投资仲裁规则》的规定还包括,可以以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先期驳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第二十六条),以及可以将相关案件进行合并仲裁(第三十一条)。先期驳回请求最迟应不晚于提交答辩书或对反请求的答复时提出。与许多商业仲裁规则相同,如果依据《投资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并源于同一事件或情况,则可合并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将上述案件合并仲裁的请求。

这些均是提高仲裁程度效率的可喜机制。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费佳Jessica Fei、Antony Crockett、陈雄超Peter Chen或者您在史密夫斐尔的任何一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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